33.依藥事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藥品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藥品廣告在核准登載、宣播期間,發現其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原核准機關應 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廣告核准文件
(B)藥品廣告應將廠商名稱、藥品許可證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一併登載或宣播
(C)核准之藥品廣告,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其有效期間為三年
(D)登載或宣播藥品廣告,應由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商,填具申請書,連同藥品許可證影本、核定之標籤、仿單 或包裝影本、廣告內容及審查費,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2), C(19), D(1), E(0) #3815938

詳解 (共 4 筆)

#7295543
常考!!建議表格全背!!115-1~1...
(共 14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7290297
(C) 核准之藥品廣告,自核發證明文件之...
(共 5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7290448
(C) 核准之藥品廣告,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其有效期間為三年    一年
ㅤㅤ
廣告 向誰申請 有效期限 展延申請 每次展延 備註
藥品 中央/直轄 1年   1年 中藥材之廣告所用文字,其效能應以本草綱目為限
醫療器材
中央/直轄 3年 前6個月 3年  
化妝品 不須事先申請        
4
0
#7290408
藥事法 第 66 條 藥商刊播藥...
(共 32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