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藥事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藥品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藥品廣告在核准登載、宣播期間,發現其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原核准機關應 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廣告核准文件
(B)藥品廣告應將廠商名稱、藥品許可證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一併登載或宣播
(C)核准之藥品廣告,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其有效期間為三年
(D)登載或宣播藥品廣告,應由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商,填具申請書,連同藥品許可證影本、核定之標籤、仿單 或包裝影本、廣告內容及審查費,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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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19), D(1), E(0) #3815938
統計: A(0), B(2), C(19), D(1), E(0) #3815938
詳解 (共 4 筆)
#7290448
(C) 核准之藥品廣告,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其有效期間為三年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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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告 | 向誰申請 | 有效期限 | 展延申請 | 每次展延 | 備註 |
| 藥品 | 中央/直轄 | 1年 | 1年 | 中藥材之廣告所用文字,其效能應以本草綱目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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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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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轄 | 3年 | 前6個月 | 3年 | |
| 化妝品 | 不須事先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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