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 條之1 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在職人員已有任職年資未滿15 年,於本法修正施行後退休,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未滿15 年之年資為準,依規定發給一定之金額。此一金額謂之:
(A)撫慰金
(B)慰勞金
(C)獎勵金
(D)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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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105), C(42), D(649), E(0) #164904

詳解 (共 2 筆)

#498588

修正後,在第30條

名  稱公務人員退休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第 30 條 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以上者,其 退休金應選擇同一給付方式請領。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其前 、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以上,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退撫新制實施前 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依下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 算支給: 一、每減一年增給二分之一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二、每減一年,增給基數二百分之一之月補償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二十年,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其前 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擇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在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每滿六個月一次增發二分之一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 至滿二十年止。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逾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減發二分之 一個基數之補償金,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其增減基數之補償金,由 退撫基金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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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34條: 退休公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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