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十七歲的阿文加入幫派犯罪組織,觸犯何種法律?
(A)刑法
(B)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C)少年事件處理法
(D)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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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1577), C(2218), D(18), E(0) #127686

詳解 (共 10 筆)

#105492

名  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85 12 11

 

2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

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40
0
#334891
 

第二節 少年法院處理事件的範圍

(少年第三條)

少年虞犯的要件為:
  1.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的人交往。

    所謂「經常」依少年法院實務上認定「經常」的標準,是指在相距不久的相當期間內,有具體事實,足認有二次以上相同虞犯行為,如果達不到經常的標準,僅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上規定的違規行為而已。

  2.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的場所。

    所稱不當之場所,是指酒家、舞廳、賭博性電動玩具場、KTV、MTV、小鋼珠等等,足以對少年身心發育造成傷害的地方。

  3. 經常逃學或逃家。
  4. 參加不良組織。
  5. 沒有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
  6.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少年如果有吸食或施打煙毒(嗎啡、大麻等毒品)的行為,應該依「肅清煙毒條例」或刑法加以處罰,這是犯罪案件,並非只是虞犯。如果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的迷幻物品,例如吸食強力膠等行為,容易造成心神亢進,而陷於犯罪,即是虞犯事由。這類物品除了容易使人陷於犯罪之外,也都會影響身體健康,尤其是腦部及肝臟所受的影響最嚴重,長期使用,甚至會導致死亡,是對少年身心健康有嚴重危害的虞犯事由,不過如因治療疾病的需要,經醫師指示而使用者,則是正當的醫療行為,並不構成虞犯。
  7.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所以,第四點明明說參加不良組織,幫派是不良組織,而且阿文年僅17歲,所以應適用c而非b
10
0
#335046

我也覺得答案應該是"c"少年事件處理法
7
0
#334889

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未滿十二歲者,在法律上算是兒童,而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雖然在民法上仍是未成年人,但是在刑法上,已經不是得減輕其刑的人,如果犯罪並不是少年犯,而是一般的成年犯。國中、高中、高職或五專三年級以下的學生,通常都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都可以通用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至於國民學校的小學生,通常都是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並非少年,但如果已滿十二歲,自然也可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有關規定。至於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及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
5
0
#452343

混幫派...少年事件處理法
4
0
#819257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
......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阿文已參與幫派,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虞犯的要件為:
4.參加不良組織。
所謂少年"虞犯",即有犯罪之虞者,
只是有機會觸犯法律者的稱呼,
並不等同於犯罪。

結論:
阿文加入幫派觸犯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但其未成年,可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審理。 

題目所問為觸犯何種法律,
因此建議答案改回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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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819
唉  之前選少年處理法  結果卻說是組織法  背起來了   卻又改......唉  都糊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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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394
答案應為B
在第6頁第1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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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582


為什麼不是B,17歲算是少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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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729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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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926954
未解鎖
十七歲的阿文加入幫派犯罪組織,主要觸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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