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小張未到場陪同勘驗或說明,可能承受的罰 則,下列罰則何者最為可能?
(A)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 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務之處分。
(B)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 業務之處分。
(C)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並自廢止之日起五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執業證。
(D)記過並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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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0), B(101), C(33), D(257), E(0) #3217299

詳解 (共 1 筆)

#6088189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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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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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其工地主任不得重新申請執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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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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