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投信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下列何種行為符合規定?
(A)提供贈品並承諾退還經理費
(B)使客戶相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C)對已送主管機關審核尚未核准之基金,不能預先宣傳
(D)於基金公開說明會發生後二十日內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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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8), C(616), D(39), E(0) #343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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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6417
根據投信投顧公會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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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1160
第 22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藉本會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或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
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五、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對未經本會核准募集或生效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或其他促銷活動。
七、內容違反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
八、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績效之預測。
九、促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十、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基金銷售機構為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D)
同業公會發現有第一項各款不得為之情事,應於每月底前彙整函報本會依法處理。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違反前二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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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依《投信事業管理規則》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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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07002
未解鎖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提供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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