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有關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就警械使用致人死亡或重傷事件進行調查,但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五年者不為調查。
(B)調查範圍在於釐清相關刑事責任。
(C)調查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D)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及教育組代表為調查小組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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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 B(139), C(286), D(933), E(0) #3410727
統計: A(392), B(139), C(286), D(933), E(0) #3410727
詳解 (共 6 筆)
#6346494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2 I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或司法警察機關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以下簡稱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B)。
§2 II 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十年者,得不為前項之調查(A)。
§2 I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或司法警察機關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以下簡稱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B)。
§2 II 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十年者,得不為前項之調查(A)。
§3 I 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警政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➀本部警政署督察室及教育組代表(D)。 ➁鑑識、彈道、法律、警政、心理、精神醫學或其他相關專門領域之專家學者。 ➂律師公會、關注警察權益或人權之團體代表。 ➃警佐人員。
§3 II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3 III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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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6044
(A) 就警械使用致人死亡或重傷事件進行調查,但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五年者不為調查。
10年
(B) 調查範圍在於釐清相關刑事責任。
行政
(C) 調查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D) 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及教育組代表為調查小組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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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刪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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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9030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或司法警察機關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以下簡稱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10年者,得不為前項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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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置委員13~17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1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警政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警政署督察室及教育組代表。
二、鑑識、彈道、法律、警政、心理、精神醫學或其他相關專門領域之專家學者。
三、律師公會、關注警察權益或人權之團體代表。
四、警佐人員。
前項第2款及第3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2。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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