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有關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郵票自發行之次日起,始生交付郵費證明之效力
(B)郵件上之郵票應逐一分開端正勻貼,不得重疊;其被掩蓋者,失其效用
(C)由明信片、特製郵簡或特製信封上剪下之郵資符誌,失其效用
(D)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有剪割、拼集、塗刮、塗抹膠漿或已使用且經洗刷者,不為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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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3), B(121), C(105), D(116), E(0) #3157008
統計: A(1823), B(121), C(105), D(116), E(0) #3157008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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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之一郵票自發行之日起,始生交付郵費證明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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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
第 18-1 條
郵票自發行之日起,始生交付郵費證明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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