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未經台灣自來水公司許可,在其供水管線上取水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金?
(A)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B)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C)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D)新臺幣六千元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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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2), B(33), C(63), D(82), E(506) #902200

詳解 (共 3 筆)

#1381583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為竊水: 
一、未經本公司許可,在本公司供水管線上取水者。 
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者。 
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式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 
四、未經本公司許可,擅自開啟公用消防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 
依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竊水行為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對於竊水用戶,本公司除得依法告訴及停止供水外,並得依自來水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以其所裝之用水設備、供水時間及當地供水狀況,追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水費及請求損害賠償。  

自來水法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在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上取水者。 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者。 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法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 四、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 而開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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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5412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共 16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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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1756

總之法律較章程位階高,以現行自來水法第40條所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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