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本國銀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為信用風險承擔者,且合約信用實體為銀行之利害關係人,其應經之 特殊決議程序為:
(A)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決議
(B)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C)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決議
(D)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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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242), C(366), D(4419), E(0) #1538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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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216
第 18 條 銀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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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6889
董事會及出席董事總共需大於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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