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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兼任之。
家長代表參與:
特推會
鑑輔會
家長會
諮詢會
33.為保障家長參與特殊教育規劃與實施的權利,下列哪些敘述明文訂定於特殊教育法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