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
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一點五
(C)百分之二
(D)百分之二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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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 B(22), C(37), D(8), E(0) #612698
統計: A(350), B(22), C(37), D(8), E(0) #612698
詳解 (共 1 筆)
#1106465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
公立的話是34人以上,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
公立的話是34人以上,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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