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行政執行之義務人對違法之執行方法,得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
(A) 訴願
(B)行政訴訟
(C)民事訴訟
(D)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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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 B(311), C(20), D(1104), E(0) #198505
統計: A(253), B(311), C(20), D(1104), E(0) #198505
詳解 (共 5 筆)
#231585
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執行機關認為 有理由---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
無理由---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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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359
聲明異議處理流程
流程說明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行政執行法第9條參照。)
因此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聲明異議後,由書記官製作執行經過報告書,行政執行官於製作審查意見書呈主任執行官核轉分署長核定。如異議有理由,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得不分聲議案。如認異議無理由,將異議書(或筆錄)送分案,並將報告書、意見書、聲明異議案卷宗、執行卷宗影本送行政執行署決定,執行署認異議無理由,應為駁回之決定,執行署認異議有理由,應為撤銷或更正已為執行行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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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1075
訴願是針對違法不當的行政處分堤起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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