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警察某甲在情況急迫的情況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規定逮捕某乙後,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某甲應將某乙:
(A)立即釋放
(B)改送治安法庭裁定
(C)至多留置二十四小時,查清身份及犯罪嫌疑後釋放
(D)於提供一定數額擔保金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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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64), B(69), C(2008), D(56), E(0) #136918

詳解 (共 2 筆)

#472991

  

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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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531
由檢察官執行才不用拘票 簡單來說一定要檢查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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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90422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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