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的修正刑法,教唆犯是屬於:
(A)共同正犯
(B)間接正犯
(C)共犯
(D)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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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5), B(1004), C(3541), D(149), E(0) #136919

詳解 (共 10 筆)

#112950

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即共同正犯)

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即教唆犯、共犯)

乁.....刑法的法條並沒有間接正犯之規定,所以不會是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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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815


正犯(單獨/共同<同時犯、共謀>)

共犯(教唆犯<具行為能力、不具行為能力-間接正犯>/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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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632
間接正犯:係利用無犯罪故意之不知情的人、無責任能力人或強制他人,為自己為犯罪行為。
如,父甲叫八歲小孩偷東西,或甲利用不知情女傭拿毒給丙喝,但告知女傭內為補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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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4766
教唆犯跟幫助犯 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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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454

我懂了

共同兩人以上-共同正犯

教唆犯-->供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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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21
請問身份犯與正犯,共犯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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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60
為什麼不是共同正犯????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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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5237
刑法中將犯罪行為人的類型依是否實行自己犯...
(共 1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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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50

...為什麼不是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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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5450

1F Han Xiang Liu 你這樣不行喔....!
沒有「間接共犯」啦!
只有「間接過失罪」、「直接過失罪」。
或「間接故意」、「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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