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一日 施行的修正刑法,教唆犯是屬於:
(A)共同正犯
(B)間接正犯
(C)共犯
(D)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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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143), C(745), D(24), E(0) #247815

詳解 (共 3 筆)

#223780

「共犯」之種類:

一、廣義共犯:即共同正犯、教唆犯及幫助犯(又稱從犯)。狹義共犯:僅只教唆犯及幫助犯(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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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84

共犯:
狹義的共犯是以正犯的犯罪為前提,參與了正犯之犯罪,又叫參與犯,而依新刑法,包含了教唆犯、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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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004

刑法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共同實行教唆幫助者

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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