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A)以一罪論
(B)併合處罰之
(C)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D)不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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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483), C(57), D(87), E(0) #247817

詳解 (共 1 筆)

#619727

刑50: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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