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A)以一罪論
(B)併合處罰之
(C)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D)不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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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 B(5344), C(193), D(365), E(0) #135676
統計: A(336), B(5344), C(193), D(365), E(0) #135676
詳解 (共 10 筆)
#754465
| 刑法第 50 條 |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併合處罰之: |
|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
| (得/不得)罰金 vs.(得/不得)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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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95577
刑法 第50條(數罪併罰限制)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不可數罪併罰→(得/不得)罰金 + (得/不得)社會勞動
48
0
#384303
這裡所稱的「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是指犯的是實質上數罪來說的,也就是所犯的每一個罪名都要處以一定的刑罰,「併合處罰」是指這些實質上數罪,法院要一處審理合併裁判與處罰的意思,並非把數罪合併為一罪。
46
0
#973061
簡單來說就是得和不得不一樣就不能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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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054
實質競合犯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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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32
哈~找到了!
刑法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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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31
出自哪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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