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未經大法官解釋為絕對法律保留事項?
(A)土地徵收補償
(B)警察臨檢之程序
(C)國家對大學自治之監督
(D)上市櫃公司薪酬委員會成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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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276), C(293), D(2361), E(0) #703818

詳解 (共 8 筆)

#1030927
D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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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035
釋字450  解釋文

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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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152

補充

(A) 釋字第 409 號

人民之財產權應受國家保障,惟國家因公用需要得依法限制人民土地所有權或取得人民之土地,此觀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徵收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即為達成公用需要手段之一種,而徵收土地之要件及程序,憲法並未規定,係委由法律予以規範,此亦有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可資依據。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九款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係就徵收土地之目的及用途所為之概括規定,但並非謂合於上述目的及用途者,即可任意實施徵收,仍應受土地法相關規定及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九條比例原則之限制。是上開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九款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牴觸。然徵收土地究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法律就徵收之各項要件,自應詳加規定,前述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各款用語有欠具體明確,徵收程序之相關規定亦不盡周全,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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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128

(B) 釋字第 535 號 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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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715
學生的看法啦,A應該跟租稅法定主義沒有太大關係。
應該是「土地徵收補償」的期限為「應由立法機關本於儘速發給之憲法要求,以法律加以明定」(#652),所以是絕對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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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017
A-租稅法定主義(可參照釋字650、692)B-罪刑法定主義(釋字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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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577
可惡!!我竟然沒仔細看(未經)....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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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236
C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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