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屬裁判離婚事由? (A)過失殺害配偶 (B)因故意犯罪,經判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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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Ommmmm 高三上 (2020/10/22)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實務見解,「不治之惡疾」係指醫學上的病症,但不須以絕對不能治癒為必要,不過「須要具有傳染性」,令人厭惡、足以影響種族衛生、威脅同居生活之安全而不治之惡疾為限。所以不孕、殘廢、不能人道、失明、糖尿病、癌症等,都非不治惡疾,不過不能人道的情形,可依民法第995條規定,於知悉起三年內訴請法院撤銷婚姻,或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 |
3F 胖 高一上 (2023/10/05)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A)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C)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B)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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