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 下列有關直接強制之敘述,哪些是正確的?
(A) 實施直接強制應經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
(B) 斷水斷電為直接強制方法之一
(C) 進入住宅非屬
直接強制方法之一
(D) 物之交付義務之不履行,依法可實施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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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5), B(504), C(145), D(345), E(2) #2543965
統計: A(425), B(504), C(145), D(345), E(2) #2543965
詳解 (共 1 筆)
#5332975
第27 條 (限期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第28 條 (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I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第33 條 (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關於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依本章之規定。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I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第33 條 (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關於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依本章之規定。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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