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之內容,下列描述何者有誤?
(A)幼兒園每日應提供幼兒三十分鐘以上之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活動前、後應安排暖身及緩和活動
(B)幼兒園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C)午睡時間,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為原則
(D)幼兒園點心與正餐時間,需間隔一小時;午睡與餐點時間,至少間隔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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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42), C(45), D(853), E(0) #3456559
統計: A(37), B(42), C(45), D(853), E(0) #3456559
詳解 (共 4 筆)
#7316347
(A) 幼兒園每日應提供幼兒三十分鐘以上之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活動前、後應安排暖身及緩和活動
幼兒園每日應提供幼兒三十分鐘以上之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活動前、後應安排暖身及緩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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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幼兒園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 以統整方式實施,建立活動間之連貫性,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 以自行發展為原則,並應自幼兒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選材。
- 協助幼兒探索生活環境,認同本土、認識並欣賞社會多元文化及語言,並保障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
- 有進行外語教學之必要者,應以部分時間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並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不得以全部時間為之,或以部分時間採非融入方式進行教保活動。
- 落實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品德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 訂定行事曆、作息計畫及課程計畫。
-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 有選用輔助教材之必要時,其內容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精神。
- 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
- 特殊教育幼兒以實施融合教育為原則,視其身心發展狀況需要,引介相關資源或支持服務,並配合個別化教育計畫,合宜調整學習活動及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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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午睡時間,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為原則
第二項所定午睡時間,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為原則;並應安排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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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幼兒園點心與正餐時間,需間隔一小時;午睡與餐點時間,至少間隔半小時 -> 二小時
幼兒園點心與正餐時間,至少間隔二小時;午睡與餐點時間,至少間隔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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