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規範,以下敘述何者為非?
(A) 對幼兒有身心虐待者,處行為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
(B)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資料應予保密。違反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C) 幼兒園不當對待幼兒事件主要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處理
(D) 不當對待的定義不包含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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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1), C(20), D(362), E(0) #3903623
統計: A(9), B(21), C(20), D(362), E(0) #3903623
詳解 (共 1 筆)
#7384427
(A) 對幼兒有身心虐待者,處行為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 身心虐待。
- 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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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資料應予保密。違反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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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幼兒園不當對待幼兒事件主要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處理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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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當對待的定義不包含性騷擾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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