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教師法>,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的敘述,下列何者是正確的?
(A)初聘為兩年
(B)續聘三年以上者,得以長期聘任
(C)長期聘任的任期由教育部訂定之
(D)續聘第一次為一年,爾後每次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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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415), C(164), D(1144), E(0) #1705067
統計: A(114), B(415), C(164), D(1144), E(0) #1705067
詳解 (共 5 筆)
#2641243
教師法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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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2958
教師法 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資料來源:認識國中小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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