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對於招標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時,僅有二家投標者,得洽最低標廠商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B)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稱百分之五十之比率計算,係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 金額之比率
(C)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D)投標廠商與其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其所投之標均應不予開標或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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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8), B(29), C(183), D(106), E(0) #1917313

詳解 (共 2 筆)

#3545461

(A)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時,僅有二家一家投標者,得洽最低標廠商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B)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稱百分之五十之比率計算,係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 約金額之比率。  
(C)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3-1 條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 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D)投標廠商與其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其所投之標均應不予開標或不予接受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二、開標後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

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視同違反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採最低標,且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同一報價載明二 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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