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投顧事業公司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不得有下列何種行為?
(A)買賣有價證券
(B)買賣上市上櫃有價證券
(C)買賣其推介予投資人相同之個股
(D)買賣海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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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81), C(1216), D(13), E(0) #3141575

詳解 (共 2 筆)

#6057117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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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6301
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2.前項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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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買賣該事業推介予投資人相同之有價證券。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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