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旅客隨身攜帶行李及物品,每件長度不得超過幾公分,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 220 公分
(A)100 公分
(B)135 公分
(C)145 公分
(D)165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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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19), C(61), D(706), E(0) #2079946

詳解 (共 2 筆)

#3652129

依桃園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須知第30條規定,
旅客隨身攜帶行李及物品,應符合下列規定,違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
不得妨礙其他旅客,並應自行保管及照料。
每件長度不得超過165公分,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220公分。但輪椅、代步車、嬰兒車,及其他經本公司公告物品,不在此限。
旅客隨身攜帶氣球者,其數量不得超過5個,且任1個最長邊不得超過50公分。
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應裝於寵物箱、小籠或小容器內,且包裝完固,無排泄物、液體漏出之虞,動物之頭、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每1位購票旅客以攜帶1件為限,尺寸不得超過長55公分、寬45公分、高40公分。但警察人員攜帶之警犬、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幼犬,不在此限。
前項允許攜帶之動物,由本公司於各車站公告,並得因應特殊狀況,另行公告於特定期間、區域內,限制旅客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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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須知第30條: 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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