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公務人員「迴避任用」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長官對於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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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jacks.shih已考上 高二下 (2016/07/15)
行程-本配、前配、三姻四血、代、輔、證、鑑,自迴避 公任-本配、三姻三血,應迴避。 行政程序法第32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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