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桃園捷運公司對於大眾捷運系統財產,可依下列何種方式進行辦理?
(A)並不共有財產
(B)依 出資之比例持有
(C)接受經費補助比例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共有
(D)按自償及非自償經費出 資比例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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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2), B(119), C(189), D(110), E(0) #2009562

詳解 (共 1 筆)

#4565489
中央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地方主管機關設
立營運機構或經甄選後許可民間投資籌設營運機構營運。
地方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營運機構或經甄
選後許可民間投資籌設營運機構營運。
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依各級政府出資之比率持有。由中央政府
補助辦理者,由路線行經之各該地方政府,按自償及非自償經費出資比率
共有之,
營運機構不共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該財產以出租方式提供營運
機構使用、收益者,營運機構應負責管理維護。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之租賃期間及程序,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項財產之定義、範圍、管理機關、產權登記、交付、增置、減損、異
動、處分、收益、設定負擔、用途、租賃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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