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下列何期限內完納?
(A)兩個月內
(B)三個月內
(C)四個月內
(D)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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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5), B(794), C(39), D(457), E(0) #144852

詳解 (共 5 筆)

#170904

第 42 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 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 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 ,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 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 一年。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 期限較長者定之。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 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 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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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11 30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42

  •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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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693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 ,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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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33.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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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204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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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易服勞役)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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