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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678. 違反「投信投顧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 資顧問境外基金〉,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可 處:
(A)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罰金
(B)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以下罰金
(C)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 以下罰金
(D)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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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違反「投信投顧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