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依信託法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應如何主張權利?
(A)向受託人主張信託契約無效
(B)聲請法院撤銷信託行為
(C)聲請召開債權人會議
(D)聲請強制執行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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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1424), C(120), D(78), E(0) #1890412

詳解 (共 1 筆)

#3565460

信託法第6條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信託法第7條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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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379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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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第 6 條 1信託行為有害於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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