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室外舉辦之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大法官僅宣告要求緊急性集會遊行需事前申請許可之規定違憲
(B)大法官僅宣告要求偶發性集會遊行需事前申請許可之規定違憲
(C)大法官認為要求偶發性或緊急性集會遊行事前申請許可規定違憲之理由係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D)偶發性或緊急性集會遊行,都應不適用事前申請許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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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ppy501 博一下 (2024/09/11)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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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花 高三下 (2024/09/27)
釋字第七一八號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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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26742247 小一上 (2024/10/18)
J718
針對緊急性集會、遊行,固已放寬申請許可期間,但仍須事先申請並等待主管機關至長二十四小時之決定許可與否期間;另就偶發性集會、遊行,亦仍須事先申請許可,均係以法律課予人民事實上難以遵守之義務,致人民不克申請而舉行集會、遊行時,立即附隨得由主管機關強制制止、命令解散之法律效果(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參照),與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並未排除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制於偶發性集會、遊行殊無適用之餘地」之意旨有違。
 
至為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立法機關並非不能視事件性質,以法律明確規範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改採許可制以外相同能達成目的之其他侵害較小手段,故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已屬對人民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牴觸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就此而言,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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