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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2 甲為 A 地所有權人,乙機關為需用土地機關,在徵收 A 地以作為學校預定地後,依司法實務見 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國家應待甲提出申請後,再作成徵收補償處分
(B)土地徵收決定本身性質上為行政處分,而原處分機關則是核准徵收之機關,非需用土地機關
(C)甲認為徵收補償費之價額過低時,應提起撤銷訴訟加以救濟
(D)若逾期未發給徵收補償費時,該徵收土地核准案並未從此失其效力,而是屬於違法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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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4/09/11):

X(A) 國家XX待甲提出申請後,再作成徵收補償處分→徵收土地之同時,國家依法即應主動作成處分發給補償,不待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12 甲為 A 地所有權人,乙機關為需用土地機關,在徵收 A 地以作為學校預定地後,依司法實務見 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O(B) 土地徵收決定本身性質上為行政處分,而原處分機關則是核准徵收之機關,非需用土地機關

 

土地徵收是由有權核准徵收之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需用土地之機關並無核准徵收的權力,其所為之徵收公告與通知只是在執行上級機關所為之徵收處分,並非需用機關的另一個行政處分,又土地徵收性質上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處分,若人民不服此侵益處分時,應循序提起撤銷訴願、撤銷訴訟予以救濟,且須注意應以核准徵收之機關為被告,而非需用土地機關。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442號行政判決意旨:

 

 

X(C) 甲認為徵收補償費之價額過低時,應提起X撤銷X訴訟加以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大法庭裁定採課予義務訴訟說,蓋因撤銷訴訟在於除去已作成之行政處分,以排除行政機關強制執行之可能性,而人民認補償價額不足時,自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方可取得對主管機關強制執行之名義,以達成其提訴訟之目的,而非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對其授益之補償處分。

 

X(D) 若逾期未發給徵收補償費時,該徵收土地核准案並XX從此失其效力,而是屬於違法得撤銷X

土地法第233條明定:「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之。」,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及釋字第110號解釋之意旨可知,徵收補償費逾期未發放之效果係徵收(向後)失效,再依上開決議意旨,應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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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甲為 A 地所有權人,乙機關為需用土地機關,在徵收 A 地以作為學校預定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