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3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A)私立大學教師收到學校之停聘通知書
(B)公務人員之年終考核列乙等
(C)汽車燃料使用費通知書
(D)役男體位判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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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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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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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4/09/11):
關於私立學校教師不服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救濟,實務見解歧異:
1.     多數見解認為私立學校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定,性質為私法上意思表示,應循民事訴訟途徑,以學校為被告。
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351 號行政裁定:「兼任教師與學校間基於聘用契約形成之法律關係為契約關係,該校如為私立學校,該契約則為私法關係,教師或學校對於該私法契約關係存否如有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以資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98號、103年度判字第290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558 號行政裁定亦採取相同見解。
 
2.      教育部之核准性質,實務見解不一,影響人民救濟管道見解不同:
   有關私立學校教師經過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後解聘,該項「核准」性質為何?有所爭議。
有認為是「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例如本案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判字第 131 號行政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 96年度裁字第1816號裁定。最高行96裁1816號裁定謂:「本件涉及之教師法第14條第 3項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報請對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核准,其有使學校得對教師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行為之效果,性質上為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須注意的是,教育部之核准性質是否具公法性質,不必然得出「應走行政救濟途徑的答案」,因為該裁定及最高行107 年判 131 號判決均認為,教師得對該核准處分提起行政爭訟(撤銷訴願、撤銷訴訟),然而本案(最高行109年判312判決)仍認為應行民事訴訟途徑。
 
  亦有認為該核准「非行政處分」,該教師如有不服,仍不得以教育主管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例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50號裁定:「關於教師資遣事項,依法具有實質決定權者,在於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育部等教育主管機關所為『核准』,性質上僅為教育主管機關對學校之事前行政監督作用之行使,尚難視為行政處分……」相同見解亦可參見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202號判決。
結論
  從上述見解可知,公立學校之救濟途徑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歷久,而私立學校救濟途徑仍尚未定論,此部分一直為往年考生所苦之主題,作者簡單整理實務見解,希冀能幫助考生釐清,最後以附表方式整理本文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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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幫到您,拜託給個5星好 高三下 (2024/09/11):
(A) 私立大學教師收到學校之停聘通知書
理由是,私立大學的教師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係屬於私法關係,因此,學校對教師作出的停聘通知書並非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為的行政處分,而是屬於勞動或契約關係中的私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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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ppy501 博一下 (2024/09/20):

國小聘用教師因病申請自願資遣,仍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故其性質與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相同,仍係行政處分。要旨: 私立大學院校並非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故其教評會就教師資遣事件所為之決議,非屬行政處分,僅教育主管機關就其報請資遣所作成之核准決定,方屬行政處分

 

99年判字第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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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A)私立大學教師收到學校之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