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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16配偶與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
(A)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B)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C)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D)遺產全歸配偶所有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2F
張維之 大二上 (2016/04/04)
配偶不能先分一半嗎
3F
我一定會上榜!(閉關中) 大二上 (2016/06/04)

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4F
d857302 小一上 (2018/10/31)

民法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6月10日 
第 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3316配偶與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 (A)應繼分為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