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繳納現金者
所得稅法第66條之3
I. 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一、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
II.營利事業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其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日期如下:
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以現金繳納者為繳納稅款日;以暫繳稅款及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為年度決算日。
333.( ) 營利事業以暫繳稅款及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該暫繳及扣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