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 持普通駕駛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者,處新台幣六千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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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0), B(771), C(0), D(0), E(0) #860340
統計: A(460), B(771), C(0), D(0), E(0) #860340
詳解 (共 1 筆)
#1168866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 |
|---|---|
| 第 22 條 |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 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五、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六、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前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 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 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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