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0我國解決私人爭端的法律途徑有那些?
(A)僅能透過訴訟程序
(B)僅能透過調解程序及仲裁制度
(C)僅能透過和解程序解決
(D)透過訴訟程序、調解程序或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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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49), C(65), D(9693), E(0) #778805
統計: A(20), B(149), C(65), D(9693), E(0) #778805
詳解 (共 2 筆)
#1096373
調解與仲裁有什麼差別?
一般調解情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17條規定:「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 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前項方案,應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 人。」其中最關鍵的自在於「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 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
任意調解是由雙方當事人依自由意願下,請第三人來出面協調,而經由雙方當事人同意下,所為的調解書,調解成立對雙方才有拘束力。
而仲裁是當事人雙方選定仲裁人後,交由該第三人判斷之後所作成的仲裁判斷書,縱使該仲裁人所作的意見書,當事人不服,只能提起仲裁異議之訴,否則該仲裁原則上並不會因為雙方或一方反對而失效。(簡單的說,仲裁判斷書當事人無置喙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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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24
我國解決私人爭端的法律途徑有→訴訟程序、調解程序或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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