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夫妻之住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B)協議不成..-阿摩線上測驗
27 有關夫妻之住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B)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戶政機關定之
(C)若規定以夫之住所為住所,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
(D)法院裁定前,推定為無住所
李儒儒(五榜達成) 大二上 (2024/11/05): 釋字452號 解釋文: 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民法
第 1002 條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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