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法令之規定,各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其成員可不必包括:(A)校長 ..-阿摩線上測驗
1F 屁先 高三上 (2016/04/26)
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五、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五人,委員均為無給職,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指由校長及本職為教師兼行政之人員共同選 (推)舉之代表,校長及各處室主任(不含人事、主計)為當然 委員。 (二)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指由未兼行政之教師選(推)舉之代表, 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 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家長及社區代表:指由家長會或社區人士選(推)舉之代表,其 人數為一至三人。 (四)委員由選(推)舉產生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 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即應辦 理補選(推)舉。 (五)被選為本會委員,不得拒絕,應於任期內履行委員之義務。參加 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時,學校應予以公假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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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20/05/18)
原本題目: 依據現行法令之規定,各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其成員可不必包括:- (A)校長- (B)家長代表+ (C)教育局代表- (D)教師代表. 修改成為 依據現行法令之規定,各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其成員可不必包括:(A)校長 (B)家長代表 (C)教育局代表 (D)教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