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契稅條例規定,有關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下列何者正確?
(A)向政府機關標購公產,以政府機關核准產權移轉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B)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C)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承買人拍定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D)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交換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1), B(1277), C(461), D(154), E(0) #3349464
統計: A(251), B(1277), C(461), D(154), E(0) #3349464
詳解 (共 7 筆)
#6634646
判.產.權.照30
契稅第16條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契稅-法院判決日,土增稅-起訴日)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26
1
#6690035
口訣:契稅(判、產、權、照)
12
0
#6898464
契稅條例第16條
1.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2.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3.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A
4.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C
5.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D
7
0
#6942940
(A)標購公產,
以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C)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
(D)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
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契稅條例第16條:契稅申報期限與起算日之規定
2.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
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
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3.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
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4.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
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5.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
因買賣、交換、贈與,
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
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
以主管建築機關
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