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土地稅法規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者,在滿足規定要件下,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下列有關免稅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
(B)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
(C)依法完成徵收公告
(D)經需用土地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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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8), B(263), C(1190), D(535), E(0) #3349466

詳解 (共 7 筆)

#6634653

土地稅法 第39條 第三款


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準用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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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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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9176
土地稅法39條第3項
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準用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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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2973

土地稅法第39條:土地增值稅公共設施用地免徵與重劃土地減徵之規定(110.06.2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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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
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
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
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
「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
準用第一項前段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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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7283
徵收     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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