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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審理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訴訟當事人之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B)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C)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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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Ying 大一下 (2012/04/05)
第 194 條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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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0/08/08)
(A)第 194 條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
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第 107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
訴訟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
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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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gan 國三下 (2020/08/11)

一.  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之情形有:

(1) 案件應諭知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

(刑訴§307參照)

(2)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而以判決駁回,

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

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

(刑訴§372參照)

(3)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

(刑訴§389Ⅰ前段)

(4) 非常上訴之判決

(刑訴§444) 

(5)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

(刑訴§437Ⅰ前段參照)

(6)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

判決 (參照刑訴455-4)

 二. 得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之情形有:

(1) 被告心神喪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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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審理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訴訟當事人之一造於言詞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