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地方自治與地方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乃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地方自治團體
(B)地方自治係依據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省縣自治通則建構
(C)省政府並未裁撤,依據憲法本文規定,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D)憲法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故立法機關得以法律完全剝奪直轄市之自治
統計: A(2992), B(214), C(140), D(43), E(0) #3359149
詳解 (共 6 筆)
關於地方自治與地方制度的敘述,我們來逐一分析每個選項:
(A)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乃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地方自治團體
這是正確的。
《地方制度法》第14條明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此外,該法也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
(B) 地方自治係依據憲法 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省縣自治通則建構
這是錯誤的。
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省縣自治通則」是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然而,我國地方自治的建構主要依據是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該條明確規定了省、縣地方制度的內容,並授權以法律定之,而非單純依據憲法本文的「省縣自治通則」。事實上,隨著修憲,省的自治功能已大幅調整。
(C) 省政府並未裁撤,依據憲法本文規定,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這是錯誤的。
雖然省政府並未完全裁撤,但其地位已大幅虛級化。根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因此,省並不具備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
(D) 憲法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故立法機關得以法律完全剝奪直轄市之自治
這是錯誤的。
憲法確實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憲法第118條)。然而,這並不代表立法機關可以「完全剝奪」直轄市的自治權。地方自治是憲法所保障的制度,屬於憲法核心原則之一。立法機關制定相關法律(如《地方制度法》)是為了實踐和規範地方自治,而非可以隨意剝奪。司法院釋字第467號、498號等多號解釋都闡明,地方自治有其制度性保障,立法機關對地方自治事務的規範,仍應尊重地方自治的本質與核心內容,不能使其形同虛設。
綜合以上分析,只有選項 (A) 是正確的。
The final answer is \boxed{A}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