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最新司法實務見解,A 大學對所屬教師不予續聘決定,教師不服而提起申訴,經申訴評議決定駁回後,教師復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再申訴決定撤銷大學不予續聘決定,A 大學得否就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A)無論公立或私立大學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B)無論公立或私立大學均得提起行政訴訟
(C)若該大學係屬公立大學,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若屬私立大學,則得提起行政訴訟
(D)若該大學係屬私立大學,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若屬公立大學,則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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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2432), C(116), D(531), E(0) #3359167

詳解 (共 7 筆)

#6277036
(5)各公、私立大學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得否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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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否定說之見解:公私立大學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
B、憲法法庭111年第11號判決:改採肯定說之見解,認為公私立大學之人事任用權為大學自治核心,教育部再申訴決定為行政處分之性質,不維持大學之不續聘決定,係侵害大學自治權,各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自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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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文:「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學術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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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為解決不續聘措施爭議之再申訴決定,如公立大學認侵害大學聘任教師之自治權時,自得對中央主管機關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措施之再申訴決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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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大學對所屬教師不予續聘決定,教師不服而提起申訴,經申訴評議決定駁回後,教師復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再申訴決定不予維持大學不予續聘決定及原申訴評議決定,大學得否就再申訴決定循 序提起行政訴訟? 
※研討意見
 甲說:否定說
 乙說:肯定說
 丙說:折衷說,即公立大學部分採否定見解;私立大學部分採肯定見解。
※表決結果:採甲說(否定說)之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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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9258
2022年7月憲法法庭作成111年憲判...
(共 5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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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9919
111年憲判字11號判決   白話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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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救濟程序:申訴 → 再申訴 →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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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憲判字11號判決,「不續聘」之定性為「行政處分」,故再申訴決定之性質=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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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基於「行政一體」原則,原處分機關(公立/私立大學)原則上不得對訴願決定表示不服,更無提起行政訴訟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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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11號判決表示,「不續聘」之定性為「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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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不續聘」不是行政處分,則再申訴決定即非「相當於訴願決定」,而是為解決行政契約爭議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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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再申訴決定是行政處分,所以教師跟公立/私立大學雙方,若對再申訴決定不服,都可以對其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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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6928
依最新司法實務見解,A 大學對所屬教師不予續聘決定,教師不服而提起申訴,經申訴評議決定 駁回後,教師復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再申訴決定撤銷大學不予續聘決 定,A 大學得否就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A) 無論公立或私立大學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B) 無論公立或私立大學均得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無論公立或私立大學,對於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中申會)撤銷其不予續聘教師決定的再申訴決定,均得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此一判決已變更最高行政法院過去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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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若該大學係屬公立大學,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若屬私立大學,則得提起行政訴訟❌
(D) 若該大學係屬私立大學,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若屬公立大學,則得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無論公立或私立大學,對於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中申會)撤銷其不予續聘教師決定的再申訴決定,均得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此一判決已變更最高行政法院過去的見解。

 

一、過去,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大學對於中申會不利於己的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在於教師申訴制度是為保障教師權益所設的特別救濟程序,大學作為原處分機關,應受主管機關監督。

 

然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帶來了重大轉變。該判決主要理由如下:

  1. 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的保障:憲法第11條保障學術自由,大學自治為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核心內涵。大學對於教師的聘任,包括不續聘的決定,屬於大學自治的重要事項。
  2. 訴訟權的保障: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當大學的自治權因中申會的再申訴決定而受侵害時,應允許大學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此乃「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
  3. 再申訴決定的性質:中申會所作出的再申訴決定,對大學而言,可能直接影響其人事自主權及學術發展。若此決定被認為侵害大學自治權,大學應有權對此行政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該憲法法庭判決明確指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憲法保障學術自由及訴訟權之意旨,自該判決公告之日起不再援用。

 

二、雖然該憲法判決主文直接處理的是公立大學的案例,但其所揭示的憲法保障大學自治與訴訟權的意旨,以及再申訴決定對大學權利的影響,法理上亦應適用於私立大學
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並非公立大學所獨有,私立大學亦為實施高等教育、促進學術發展的重要主體,其聘任教師之自主權同受憲法保障。因此,實務見解已趨向認為,無論公立或私立大學,於此等情況下均得提起行政訴訟。

 

三、綜上所述,依據最新的司法實務見解(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A大學無論其為公立或私立,對於中申會撤銷其不予續聘決定的再申訴決定,均得提起行政訴訟。'

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理由

....

  系爭決議(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謂:「大學對所屬教師不予續聘決定,教師不服而提起申訴、再申訴,其程序標的為不予續聘之措施,大學則為作成該措施之主體,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大學自不得就再申訴之結果復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方符該特別行政救濟制度之設立本旨。」惟如前所述,公立大學對所屬教師之不續聘措施,其性質係公立大學單純立於聘約當事人地位所為之契約上意思表示,而公立大學就未維持其對教師所為不續聘措施之申訴決定,依法得提起再申訴,係因再申訴乃於大學自治之內部機制無法解決其內部爭議,始由中央主管機關裁決雙方爭議之特別紛爭解決機制。為解決不續聘措施爭議之再申訴決定,如公立大學認侵害大學聘任教師之自治權時,自得對中央主管機關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措施再申訴決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系爭決議(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學術自由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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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3145
·         壹、當事人陳述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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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7703
教師救濟演變: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7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111年憲判字11號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6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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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節錄:
  • 98.7決議
1.公立學校與教師間簽訂的契約是行政契約
2.解聘、停聘、不續聘是行政處分
3.救濟途徑:
-訴願⮕行政訴訟
-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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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6決議
僅限教師可於不服再申訴決定時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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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年憲判字11號決議
大學得針對再申訴提行政訴訟,原因如下:
1.保障大學自治、訴訟權
2.不續聘為公法契約意思表示(推翻98.7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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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年660號判決
1.契約終止權行使不合法,認為契約仍有效
2.意思表示未到達,認為契約仍有效
3.契約債權請求,依契約要求獎金
(上述皆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打一般給付訴訟
請大學給予續聘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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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確定特定期間契約存廢,關係到年資與退撫金計算
(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打確認訴訟,確認聘雇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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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補習班上課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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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5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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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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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59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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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教師申訴與行政訴訟適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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