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69訴訟能力,以下列何者為基礎? (A)當事人能力(B)識別能力(C)行為..-阿摩線上測驗
1F 胡愛晏 大二下 (2015/05/31)
為一種法律上的概念,其與「權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不同,乃指法律行為能力,亦即個人以獨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資格而言。民法中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個人可以自主其於他人間在私法上的關係,但也因此必須要為其自己所為之行為負責,然而如何知道該人是否具有足夠的判斷能力來決定自己與他人間的私法關係,並進而對此負責,則有賴「行為能力」這個概念來加以規範與判斷。行為能力在保護性法律關係中的特殊表現形式即責任能力。 在民法中,權利能力是指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享有權利能力者,即為權利主體,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得為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主體。 責任能力:刑法上負責的能力 意思能力:精神能力、識別能力 |
2F 胡愛晏 大二下 (2015/06/02)
民事訴訟法第45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行為能力,乃能夠以自己的意思做為表示,讓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發生效果的資格。跟權利能力不同的是,權利能力是任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從出生開始便取得。 所以說,每一個人都有權利能力,但不是每一個人都有行為能力。 法律上針對一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依照「年齡」做了三個層次的區分。 一、無行為能力人 民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民法第15條,禁治產人。 以上,均屬於無行為能力人。這類型的人,在法律上所作的法律行為,需要讓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才具有法律效力。自己行使是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在民法第75條跟76條均有明確...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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