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民國89年05月17日)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三、持照人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 四、持照人取得或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護照製作有瑕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二、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第一項第一款之護照,其所餘效期在三年以上者,依原效期換發護照;其所餘效期未滿三年者,換發三年效期護照。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形,依第十一條規定效期,換發護照。
30 護照污損不堪使用,如所餘效期在三年以上,其申請換發之護照效期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