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申請復效時,要保人可以在保險契約停止效力6個月內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A)危險保 險費
(B)儲蓄保險費
(C)純保險費
(D)附加保險費後之餘額及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後,翌日上午零 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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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6), B(28), C(100), D(584), E(0) #267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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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257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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