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設甲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擔保乙的 2 千萬債權,嗣後甲將 A 地的一部分分..-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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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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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07)
34 設甲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擔保乙的 2 千萬債權,嗣後甲將 A 地的一部分分割讓與於丙(登記為 B 地),而 乙亦將其對甲債權中的 3 百萬元讓與丁。在此情形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乙、丁的債權仍存在於 A 地 及 B 地之上,不因抵押物及抵押權的一部讓與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何種特性?(D)不可分性 第868條(不可分性1~抵押物分割)
第869條(不可分性2~債權分割)﹝1﹞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2﹞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 |
17F easygoing613 小二下 (2023/05/04)
追及性(整個抵押權)
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其所有人得將之讓與他人,但讓與不影響抵押權之效力。 不可分性(抵押權被拆分)抵押物、債權之分割或讓與,皆不影響其抵押權。 追及性就是文中是整個抵押權 不可分性就是文中有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