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者非屬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A)配偶
(B)同居人
(C)警察
(D)經理殮葬之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32), C(1304), D(87), E(0) #409848
統計: A(2), B(32), C(1304), D(87), E(0) #409848
詳解 (共 3 筆)
#713537
死亡登記申請人:
1.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3.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4.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5.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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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675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 第 36 條 |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 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
| 第 37 條 | 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 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
| 第 38 條 |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 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
| 第 39 條 |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
| 第 47 條 |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 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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